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批
来源: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:2006-07-25
一、事项名称:设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批
二、事项依据: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
三、实施主体:大兴区文化委员会
四、收费依据: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
五、实施程序:
(一)申请
1、申请条件:
(1)有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;
(2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(3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;
(4)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本;
(5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;
2、申请条件的依据: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、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3、申请方式:现场申请
4、申请材料:
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1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、地址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、地址;
(2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、住址;
(3)音像制品的零售、出租单位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、资金数额;
(4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;
(5)从业人员的资料。
5、提示强调:
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(二)受理
1、受理条件:
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。
2、岗位及职责:
(1)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;
(2)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,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,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;
(3)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。
(三)审查
1、审查标准:
(1)申办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;
(2)有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;
(3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(4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;
(5)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;
(6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;
2、审查依据:
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六条、第三十一条,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3、审查岗位:
文化市场科审查人员(承办人、科长)
4、岗位职责:
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。
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,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。
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,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,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,并填写审批流程表。
5、审查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(四)决定
1、审定标准
同审核标准
2、岗位及职责
审定人员(主管主任)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。
同意审核意见的,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,退受理人员。
不同意审核意见的,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,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,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。
审定时限:自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
3、结论及送达
对审定通过的,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,制发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。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。
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,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。
对退回的中止件,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,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。
对不予批准件,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,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。
4、 送达时限: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
(五)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:
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,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,或者因合并、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。
改变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,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
六、办理时限:30个工作日
设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批来源:北京大兴信息网 日期:2006-07-25
一、事项名称:设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批
二、事项依据: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二条
三、实施主体:大兴区文化委员会
四、收费依据: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
五、实施程序:
(一)申请
1、申请条件:
(1)有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;
(2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(3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;
(4)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本;
(5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;
2、申请条件的依据: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、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3、申请方式:现场申请
4、申请材料:
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1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、地址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经营字号、地址;
(2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姓名、住址;
(3)音像制品的零售、出租单位或者从事零售、出租业务的个人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、资金数额;
(4)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;
(5)从业人员的资料。
5、提示强调:
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,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(二)受理
1、受理条件:
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,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。
2、岗位及职责:
(1)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;
(2)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,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,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;
(3)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。
(三)审查
1、审查标准:
(1)申办材料齐全、规范、有效;
(2)有零售、出租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;
(3)有确定的业务范围;
(4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;
(5)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;
(6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;
2、审查依据:
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第六条、第三十一条,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。
3、审查岗位:
文化市场科审查人员(承办人、科长)
4、岗位职责:
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核。
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,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转审定人员。
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,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,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,并填写审批流程表。
5、审查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
(四)决定
1、审定标准
同审核标准
2、岗位及职责
审定人员(主管主任)
岗位职责及权限:
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。
同意审核意见的,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,退受理人员。
不同意审核意见的,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、交换意见后,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,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,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。
审定时限:自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
3、结论及送达
对审定通过的,审核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,制发的文书完整、正确、有效。并转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人员。
受理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,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文书。
对退回的中止件,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,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。
对不予批准件,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、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,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。
4、 送达时限: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
(五)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:
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,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,或者因合并、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和连锁经营单位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。
改变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,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,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。
六、办理时限:3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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